小規模納稅人是什么意思?
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,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,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。
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其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的規定,小規模的認定標準:
從事貨物生產、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、服務的納稅人,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,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,在連續12個月的經營期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(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)在500萬元以下(含本數,下同)的,(2018年5月1日起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)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。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: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。
(總結: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≤500萬元的公司叫小規模納稅人)
小規模納稅人的好處如下:
1.征收率比較低,按照3%計征增值稅;
2.月不含稅收入低于10萬元或季度不含稅收入低于30萬元,免征增值稅及其附加稅;
3.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是季度申報,申報次數比一般納稅人少;
4.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(符合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則按照5%或10%的征收(詳參財稅〔2019〕13號)
(節選政策內容如下: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,減按25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;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,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)
一般建議以下情況,選擇成立為小規模納稅人:
企業大部分客戶為小規模或個人;
企業希望享受國家小微企業增值稅減免政策,月度不含稅銷售額低于10萬或季度不含稅銷售額低于30萬,減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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